综合档案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
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,预防和避免火灾对档案的危害,确保档案的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特制定我院档案消防管理制度。
第一条 档案消防安全贯彻预防为主、防消结合的方针,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,实行严格管理。
第二条
做好档案消防安全管理,是部门领导、档案人员及有关人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。
第三条 档案室协助保卫处对档案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,监督管理的重点是档案消防安全重点部位。
第四条 档案室消防安全重点部位,由档案室、学院保卫处确定,并挂牌明示。
第五条 档案库房消防安全必须达到下列要求:
(一)档案库房严禁设置在存放易燃易爆品或带有火灾隐患的场所内。
(二)档案库房门、窗应采用防火门窗,库房门应向外开启。
(三)严禁使用木制卷柜保存档案。
(四)档案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,除照明用电外,严禁使用与档案保护无关的用电设备。
(五)档案库房用电设备安装或线路铺设应当符合防火要求。
(六)档案库房应设置防火标志(牌)。
(七)档案库房应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、有利于保护档案的灭火器材。
(八)档案库房应配备火灾应急照明器材。
第六条 档案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除应达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要求外,应当设火灾(防盗)自动报警装置。
第七条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,落实安全防火责任制,定期开展档案消防安全检查,及时整改火险隐患,档案管理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掌握防火、灭火基本知识和技能,会报火警,会使用灭火器材。
档案室下设消防安全小组
组长:毛矛 副组长:张浩
组员:刘萍 孟宪秋 高晶 焦阳